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时清除制度性障碍,营造我县经济社会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榆府法发〔2018〕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清理内容
(一)清理范围: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重点清理内容:
1. 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定;
2. 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3. 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规定;
4. 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
5. 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
2.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7〕49号)
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2号)
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0号)
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8号)
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号)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01号)
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3号)
三、责任主体
按照“分级负责”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谁起草、谁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一)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或制发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驶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
(一)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1. 清理阶段(2018年7月27日前完成)。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本部门起草的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附件1),纸质连同电子版一并于2018年7月27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2. 复核阶段(2018年8月13日前完成)。
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复核、研究、论证,形成复核意见(附件2),于2018年8月13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由各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相关清理要求,自行开展清理,清理结果(附件3)于2018年7月27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五、其他事项
(一)既涉及军队又涉及地方事项,需要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思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融办函〔2018〕93号)要求开展,其清理结果纳入本次清理结果统计之中。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相关清理要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内容第5项)的清理结果,纳入本次全部清理结果统计之中,同时独立统计报送。
(三)收到本通知后,请各部门单位及时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负责机构和相关负责人、联络人,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同时明确1至2名复核人员,相关人员名单(附件4)于2018年7月23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附件:1、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2、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复核清理意见汇总表
3、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定政办发〔2018〕145号.rar